合并对象和构造形状
组合的绘图对象可以用作已组合对象,唯一不同之处是您无法进入组合编辑单个对象。
您只能组合平面对象。
要合并二维对象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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选择两个或多个二维对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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选择修改 - 合并。
与组合不同,组合的对象具有堆叠顺序中排在最后的对象的属性。您可以将组合的对象分开,但是这样会丢失原始对象属性。
合并对象时,对象重叠的部分将显示为空。
在图示中,未合并的对象位于左侧,合并的对象位于右侧。
造型
通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绘图对象应用形状- 合并、分离和剪切命令来构造形状。
形状命令仅适用于平面图形对象。
构成的形状具有堆叠顺序中排在最后的对象的属性。
要构造形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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选择两个或多个二维对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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选择修改 - 形状并选择以下命令之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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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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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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剪切。
形状命令
在下面的示例插图中,左边是原始的平面填充,在其右面是执行这个命令的结果。
形状 - 融合
将选定对象的区域添加到堆叠顺序中排在最后的对象区域中。
形状 - 分离
从堆叠顺序中排在最后的对象区域中减去选定对象的区域。
形状 - 剪切
选定对象相互重叠的区域创建新的形状。
重叠之外的区域被删除。